2006年8月3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治疗费太“笼统” 肇事司机可不赔

  王先生问:
  两个月前,我开车将骑车的王某撞伤。由于交警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,故我同意承担王某看病的全部费用。
  当时我把王某送到医院后,为其支付医疗费近2000元。一个月后,王某找到我,说他在休息期间又到另一家医院看病,花了治疗费1000元。但我发现,那笔费用未注明是治疗何种病的。
  这1000元的费用我要付吗?
  本报作答:如果王某提供的是另一家医院的治疗费单据,且不能确认是治疗何种疾病的支出,你可以不支付那部分费用。